传统班轮运输(杂货)的货运单证
在班轮运输中需要办理各种单证,这些单证不仅是联系工作的凭证、划分风险责任的依据,也起着买卖双方以及货承双方办理货物交接的证明作用。国际贸易运输工作离不开单证。在国际航运中通用。目前国际航运及我国航行于国际航线上的船舶所使用的班轮运输货运单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装船单证
1、托运单(Booking Note,B/N)
托运单(实践中有时用“委托申请书”代替)是托运人(shipper)根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一式两份),船公司根据托运单内容,结合航线、船期和舱位等件,如认为可以接受,广州番禺搬家,就在托运单上签章,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托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货名、件数、包装、标志、重量、尺码、装货港、目的港、装船期限、结汇期限、能否分批或转船等,如属危险品,须填写危险性质和危规号。托运单内容虽未订明有关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的具体条款,但它意味着双方同意按该公司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2、装货联单
托运人将托运单交船公司办理托运手续,船公司接受承运后在托运单上签章确认,然后发给托运人装货联单。实务中,通常由货运代理人向船舶代理人申请托运,然后由货运代理人根据托运人委托,填写装货联单后提交给船公司的代理人。而货运代理人填写装货联单的依据是托运人提供的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内容以及货运委托书或货物明细表等。目前我国各个港口使用的装货联单的组成不尽相同,但是,主要都是由以下各联所组成:托运单及其留底联、装货单和收货单等。而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接受承运后,便予编号并签发装货单。
(1)装货单(Shipping Order, S/O)
装货单亦称下货纸,是托运人(通常是货运代理人)填制交船公司(通常是船舶代理人)审核并签章后,据以要求船长将货物装船承运的凭证。按照国际航运惯例,装货单一般是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底作为船方凭以缮制装货清单(Loading List)和画积载图,打制出口载货清单、运费清单、结算运费,最后存档备查和作运费资料。第二联是装货单正本(Original), 即用作船舶装船的依据,又作为货主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申报手续的凭据之一,因而又称关单。该联上面列有装货细节纪录、收货件数和所装货物质量情况,并须理货员签字。船代公司在签单时,在此联“经办员”处盖章,表示以代表船公司收下上列货物,因而此单又称“放货单”。第三联是收货单,又称“大幅收据”(Mate’s Receipt)是承运人受托货物并以装船的凭证,也是托运人换取正本已装船提单的依据。
(2)收货单(Mate’s Receipt, M/R)
收货单是指船方签发给托运人的、用以证明货物已经收到并已装船的单据。在实际货物装船数量与理货单核对无误后,由船方签发给托运人的单据,一般均由船上大副签发,故又称大副收据。收货单又是托运人向船
公司换取已装船提单的重要凭证。大副在签署收货单时,会认真检查装船货物的外表状况、货物标志、货物数量等情况。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标识不清、货物有水渍、油渍或污渍、数量短缺、货物损坏时,大副就会将这些情况记载在收货单上。这种在收货单上记载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有缺陷的情况称为“批注”
(Remark),习惯上称为“大副批注”。有大副批注的收货单称为“不清洁收货单”(Foul Receipt),无大副批注的收货单则为“清洁收货单”(Clean Receipt)。
大副可以拒绝有缺陷或外表状况不良的货物装船,并要求发货人予以调整。如果发货人不愿调换实际上已不可能,而又要将货物装船时,大副就在收货单上如实地加以适当的批注。
3、提单(Bill of Loading, B/L)
提单是船公司凭收货单签发给托运人的正式单据。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已装船的凭证,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和物权凭证,也是在目的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证据。
4、装货清单(Loading List , L/L)
装货清单是根据装货清单中的托运单留底联,将全部待运货物按照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的汇总单。装货清单的内容包括船名,装货单编号、件数、包装、货名、毛重、估计立方
米及特种货物对运输的要求或注意事项的说明等。 装货清单是大副编制积载计划的主要依据,又是供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口安排驳运、进出库场等业务单据。当有增加或取消货载的情况发生时,船方应及时编制“加载清单”,或“取消货载清单”,并及时分送给各有关方。
5、载货清单(Manifest,M/F)
载货清单亦称“舱单”,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根据大副收据或提单编制的一份按卸货港顺序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货物的汇总清单。其内容包括船名及国籍、开航日期、装货港及卸货港,同时逐票列明所载货物的详
细情况。载货清单是国际航运实践中一份非常重要的通用单证。船舶办理报关手续时,必须提交载货清单。载货清单是海关对进出口船舶所载货物进出国境进行监督管理的单证。如果船载货物在载货清单上没有列明,海关有权依据海关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载货清单又是港方及理货机构安排卸货的单
证之一。在我国,载货清单还是出口企业在办理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海关据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单证之一。因此,在船舶装货完毕离港前,船方应由船长签认若干份载货清单,并留下数份随船同行,以备中途挂港
货到达卸货港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使用。另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手续时,载货清单也是海关办理验放手续的单证之一。
6、运费清单(Freight Manifest,F/M)
运费清单又称运费舱单或随船舱单,它是船舶装载出口货物有关资料及其运费的汇总清单,也是船方的随船单证之一。
7、货物积载图(Stowage Plan)
出口货物在货物装船前,必须就货物装船顺序、货物在船上的装载位置等情况做出一个详细的计划,以指导有关方面安排泊位、货物出舱、下驳、搬运等工作。这个计划是以一个图表的形式来表示,即用图表形式表示货
物在船舱内的装载情况绘制的图表分别称为货物配载图或计划积载图(Cargo Plan)和实际积载图或货物积载图(Stowage Plan);也有人不加区别地将货物配载图或货物积载图混在一起使用,并称之为“船图”。在货物装船之前,大副根据装货清单上记载的货物资料制定货物积载计划。但是,在实际装船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客观原因,使装货工作无法完全按照计划进行。例如,原计划的货载变动;货物未能按时集港而使装船计划改变,造成记载顺序与原计划不同等情况。这样,就造成货物实际在舱内的积载位置与原来的计划不一致。当然,在装船过程中,对原计划的改动原则上都应征得船长或大副的同意。当每一票货物装船后,应重新标出货物在舱内的实际装载位置,最后绘制成一份“货物积载图”。
8、危险货物清单(Dangerous Cargo List)
危险货物清单是专门列出船舶所载运全部危险货物的明细表。其记载的内容除装货清单、载货清单所应记载的内容外,特别增加了危险货物的性能和装船位置两项。 为了确保船舶、货物、港口及装卸、运输的安全,包括我国港口在内的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港口都专门做出规定,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都必须另行单独编制危险货物清单。 按照一般港口的规定,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时,船方应向有关部门(我国海事局)申请派员监督装卸。在装货港装船完毕后由监装部门签发给船方一份“危险货物安全装卸书”。这也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时必备的单证之一。
另外,有些港口对装卸危险货物的地点、泊位,甚至每一航次载运的数量,以及对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识等都有所规定。 除上述主要单证外,还会使用其他一些单证,如重大件清单、剩余舱位报告、积载检验报告等。
二、卸船单证
1、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
提货单又称小提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凭收货人持有的提单或保证书而签发的提货凭证,收货人可凭此单到仓库或船边提取货物,提货单的内容基本已与提单所列项目相同。
2、货物过驳清单(Boat Note )
货物过驳清单是以驳船卸货时证明货物交接的单据,它是根据卸货时的理货单编制的,其内容包括:驳船名、货名、标识号码、包装、件数、舱单号、卸货日期等。由收货人、装卸公司、驳船经营人等收取货物的一
方与船方共同签字确认。
3、货物溢短单(Over-landed&Short-landed Cargo List)
货物溢短单是指一批货物在卸货时,所卸货物与提单记载数字不符,发生溢卸或短缺的证明单据,该货由理货员编制,经船方和有关方(收货人、仓库)共同签字确认。
4、货物残损单(Broken & Damaged Cargo List)
货物残损单是指卸货时,理货人员根据卸货过程中发现的货物破损、水渍、渗漏、霉烂、生锈、弯曲等情况,记录编制的,表明货物残损情况的单据,货物残损单须经船方签认,它与货物短卸单都是日后收货人向船方
提出索赔的原始资料和依据。
5、货物品质检验证书(Qualit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货物品质检验证书是指卸货时,收货人申请商品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后,由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如果货物品质与贸易合同规定不符, 此单是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的重要依据之一。